(適用範圍)
第一條
本設施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同以及與此相關的合同,按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,本條款中未規定的事項,按照法令或一般既定的習慣執行。
本設施在不違反法令及習慣的範圍內接受特別約定時,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,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。
(住宿合同的申請)
第二條
-
想要在本設施申請住宿合同的人,請向本設施提出以下事項。
- 住宿者姓名及其聯係方式
- 住宿日期及預計到達時間
- 住宿費用(原則上根據附表1的基本住宿費。)
-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
住宿客人在住宿中超過前項第2號的住宿日期而提出繼續住宿時,本設施在提出申請時,將作為新的住宿合同申請處理。
根據第1項向本設施提出申請的內容發生變更時,請迅速向本設施提出變更後的內容。
(住宿合同的成立等)
第三條
-
住宿合同在本設施接受前條的申請時成立。但是,證明本設施沒有同意時,不在此限。
根據前項規定,住宿合同成立時,以住宿期間的基本住宿費為限,請在本設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設施規定的申請金。
申請金首先充當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,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事態時,按照違約金後賠償金的順序充當,如有余額,則在支付第12條規定的費用時返還。
根據同款的規定,在本設施指定的日期之前未支付第2項的申請金時,住宿合同失效。但是,在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時,僅限於本設施將那個意思告知住宿客人的情況。
(無需支付申請金的特約)
第四條
與前條第2項的規定無關,本設施有時會接受合同成立後無需支付同項申請金的特別約定。
在接受住宿合同的申請時,如果本設施沒有要求支付前條第2項的申請金以及沒有指定該申請金的支付日期,則按照前項的特別約定處理。
(拒絕簽訂住宿合同)
第五條
-
在下列情況下,本設施可能不接受住宿合同的簽訂。
- 住宿申請不依據本條款時。
- 因客滿 (員) 客房不足時。
- 認為欲住宿者,關於住宿,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行為的;。
- 欲住宿者被認為符合下列 (1) 至 (3) 的情形時。
- 關於防止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等的法律 (1991年法律77號) 第2條第2號中規定的暴力團(以下稱“暴力團”。)、同條第2條第6號中規定的暴力團成員(以下稱“暴力團成員”。)、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
-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為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
- 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夥成員的人員
- 欲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者時。
- 欲住宿的人有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。
- 關於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,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;。
- 因天災、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時。
- 符合福岡市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10條規定情形的。
(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權)
第六條
住宿客人可以向本設施提出申請,解除住宿合同。
住宿客人因可歸責於本設施的事由而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時(根據第3條第2項的規定,本設施指定申請金的支付日期要求支付時,在支付之前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除外。),根據附表2所示,本設施將收取違約金。但是,本設施在接受第4條第1項的特別約定時,在接受該特別約定時,關於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,僅限於本設施告知住宿客人時。
若住宿客人未與本設施聯絡,至住宿日當天的預計到達時間 (若事先未明示預計到達時間,則為住宿日當天下午11時) 仍未到達時,視為該住宿合同已被住宿客人解除。
(本設施的合同解除權)
第七條
-
本設施在下列情況下,有可能解除住宿合同。
- 住宿客人關於住宿,被認為可能有違反法令規定、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行為時,或被認為有該行為時。
- 住宿客人被認為符合下列 (1) 至 (3) 的情形。
- 暴力團、暴力團成員、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相關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
- 暴力團或暴力團成員為支配事業活動的法人或其他團體時
- 法人中有相當於暴力團夥成員的人員
- 住宿客人有給其他住宿客人帶來顯著睏擾的言行時。
- 住宿客人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患者時。
- 欲住宿者被明確認定為傳染病者時。
- 關於住宿實施暴力要求行為,或被要求負擔超過合理範圍的;。
-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住宿的。
- 因天災、設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不能住宿時。
- 符合福岡市旅館業法施行條例第10條規定情形的。
- 除在寢室睡覺以外,在指定吸煙場所以外吸煙、對消防用設備等惡作劇,以及其他不遵守本設施規定的使用規則的禁止事項(限於火災預防上必要的東西。)時。
-
本設施根據前項規定解除住宿合同時,住宿客人尚未提供的住宿服務等費用將不予收取。
(住宿登記)
第八條
住宿客人在住宿當天辦理入住手續時,請登記以下事項。
- 住客的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住阯、電話號碼及職業
- 對於外國人,國籍、護照號碼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
- 到達日、出發日、住宿天數及利用人數
- 其他本設施認為必要的事項
住宿客人欲使用信用卡等可代替貨幣的方法支付12條的費用時,請事先在前項登記時出示。
(客房的使用時間)
第九條
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設施客房的時間是從下午3時到第二天早上上午11時。但是,連續住宿時,除到達日及出發日外,全天都可以使用。
本設施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,可能會根據同項規定的時間外的客房航班。在這種情況下,我們將收取以下額外費用。
- 超過3小時以內,每超過1小時2000日元 (含稅)
- 超過3小時以上,在前一期的追加費用的基礎上再加上退房日的1個房間1晚的基本住宿費用
(使用規則的遵守)
第10條
住宿客人在本設施內,請遵守本設施規定的設施內張貼的使用規則。
(營業時間)
第11條
本設施的主要設施等的營業時間如下所示,其他設施等的詳細營業時間將通過配備的小冊子、各處的佈告、客房內的服務目錄等進行說明。
- Check Incentor Cash等服務時間:
- 關門時間・・・無
- 入住登記中心服務・・・ 上午7時~下午11時
- 緊急響應服務・・・ 24小時
- 前項的時間,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有時會臨時變更。那種情況下,會用適當的方法通知。
- Check Incentor Cash等服務時間:
(費用的支付)
第12條
住宿者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按附表1所示。
前項的住宿費用等的支付,請使用日本國貨幣 (YEN) 或本設施認可的信用卡等可以代替的方法,在住宿客人到達時或本設施提出要求時進行。
本設施為住客提供客房,在可以使用後,即使住客任意不住宿,也要收取住宿費。
(本設施的責任)
第13條
本設施在履行住宿合同及與此相關的合同時,或因不履行合同給住宿客人造成損失時,應賠償損失。但是,如果那不是由本設施的責任引起的,就不在此限。
本設施為了應對萬一的火災等,加入了旅館賠償責任保險。
(無法提供簽約客房時的處理)
第14條
當本設施不能向住客提供合同中規定的客房時,在得到住客的同意後,將盡可能按照相同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。
本設施不受前項規定的限制,在無法調解其他住宿設施時,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費,該補償費充當損害賠償額。但是,關於不能提供客房這件事,沒有應該歸責於本設施的事由時,不支付補償費。
(寄存物等的處理)
第15條
住宿客人的現金及貴重物品,本設施及入住登記中心不予保管。即使發生滅失、毀損等損害,本設施也不賠償任何損失。
住宿客人帶入本設施內的物品或現金以及貴重物品,由於本設施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、毀損等損害時以外,本設施不賠償該損害。但是,即使本設施進行賠償,除本設施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外,其損害賠償上限金額為10萬日元。
(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)
第16條
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在住宿前到達本設施入住登記中心時,僅在到達前本設施了解的情況下負責保管,在住宿客人辦理入住登記時交給客人。
客人退房後,如果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被遺忘在本設施內,如果發現其所有者,本設施應與該所有者聯係並請求其指示。但是,在沒有所有者指示的情況下或無法判斷所有者時,按以下方式處理。
- 包括現金和貴重物品發現日,保管兩周,之後向最近的警察署申報。
- 其他的隨身行李以及攜帶品等,包括發現日保管兩周,之後處理。但是,生的東西等有時不會等到保管期間兩周就處理掉。
在前項情況下,本設施對住宿客人的隨身行李或攜帶品的保管的責任,以前條第2項的規定為準。
(住宿客人的責任)
第17條
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使本設施遭受損失時,該住宿客人需向本設施賠償損失。
(準據法及裁判管轄)
第18條
本條款和條件下的住宿合同應根據日本法律進行解釋。
關於本條款和條件下的住宿合同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糾紛,由福岡地方法院或福岡簡易法院作為第一審的專屬管轄法院。
(住宿稅)
第19條
住宿稅是針對在住宿設施中接受住宿費用而進行的住宿,向住宿者徵收的。關於屬於住宿稅對象的住宿,根據下述1,2進行判斷。
- 其利用行為在合同上作為住宿處理的
- 1以外的情況下,其利用行為為跨日6小時以上的利用
第20條附表1住宿費用等的細目 (與第2條第1款和第12條第1款相關)
| 細目 | ||
|---|---|---|
| 客人應支付的總額 | 住宿費用 | 住宿客人與本設施的住宿合同成立時的住宿費用 (房費或住宿套餐費) |
| 額外費用 | 住宿客人和本設施另行商定的追加費用 | |
| 稅金 | 消費稅、住宿稅 | |
備註
- 基本住宿費根據各住宿網站等公佈的費用表。
- 沒有兒童費用。
附表2違約金 (與第6條第2項有關) ・・・酒店用
| 收到終止通知的日期 | 不過夜 | 當天 | 前一天 | 7天前 | 30天前 |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一般 | 普通預約 | 100% | 100% | 100% | 50% | 0% |
| 團體 | 全部房間包租預約 | 100% | 100% | 100% | 100% | 100% |
備註
- %是罰款與基本住宿費的比率。
- 合同天數縮短的情況下,要收取縮短天數部分的違約金。
- 關於團體客人的住宿合同,規定了特別約定的情況下,按照那個特別約定的規定。